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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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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5/2025-0000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5-03-07 17:02:09
是否有效

一、基本信息

1.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2. 办理形式:“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程网办”“高效办成一件事”和窗口办理;

3. 办件类型:即办件;

4.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5.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6. 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2.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3.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4. 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63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密和规范出生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2〕79号);

9.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我市贯彻落实<甘肃省公安机关户政业务办理事项服务指南(试行)>及日常工作中有关疑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甘公治安〔2023〕280号)。

三、业务类型及所需材料

1. 子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出生在国内的,向子女父亲或者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

2.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可在该子女父母所在高校集体户口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向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育子女可在父亲或者母亲服役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父母双方军官证等能够证明现役军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复印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子女父母共同签字并按捺手印的申请书(原件) 。

5. 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育子女在地方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地方居民一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 非婚生育的,可在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非婚生育说明书(原件);也可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除上述前两项材料外,还需非婚生育说明书(原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

7.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具有中国户籍,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所生育子女,未取得或者已经放弃当地居民身份的,父亲或者母亲可在子女入境后申请,需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子女首次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复印件)、父亲或者母亲入境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方有中国户籍交一方,双方有交双方)、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书(原件) 。

8. 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所生育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书(原件) 。

9. 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育子女且具有中国国籍,回国后可在其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国外出生证明、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子女首次入境时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和父母的出入境证件(不能提交出入境证件的由市(州)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市(州)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原件、复印件)、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原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方为中国公民交一方,双方为中国公民交双方)、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者非婚生育说明书(原件) 。

10. 子女出生登记前父母已离婚的,直接抚养的父亲或者母亲在抚养关系确认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含副页)、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等能够证明婚姻状况和抚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或者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 。抚养关系确认后,经父母协商一致,可由非直接抚养一方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所需材料同上 。

11. 未成年人 非婚生育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6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备注: 

  一、出生1年内申请出生登记的,凭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民警按“出生登记”办理落户。 

二、对1周岁以上至6周岁以下(含6周岁)申请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经主管户政业务的派出所领导审批后,按“补报往年出生”办理落户。 

三、6周岁以上至未满18周岁的申请出生登记的,由社区民警入户调查后形成综合调查材料,逐级报市(州)级公安机关审批,按“补报往年出生”办理落户。 

四、公安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监护机构)书面申请; 

(二)初步确定的无户口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拟登记户口住址等; 

(三)无户口人员来源调查及未登记户口的主要原因; 

(四)户籍档案、人口信息数据查询情况; 

(五)人像、指纹、DNA等检索比对情况; 

(六)前科人员核查对比情况; 

(七)出生医学证明、学籍档案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资料; 

(八)在一定范围公示以及调查走访的情况等。 

五、子女出生后,在申请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先申请出生登记,再申请死亡注销户口两项登记。 

六、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 公安机关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七、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为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婴儿姓名的,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婴儿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八、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九、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启用。 

十、上述业务,居民户口簿或者经受理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十一、上述业务,涉及非婚生育随父亲落户的,参照本文中(六)相关条款执行。 

十二、“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程网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非现场办理业务处理过程中公民提交的电子材料均需打印纸质版存档备查。 

十三、上述业务如需委托他人(如:户主、亲属等)办理,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由子女父母共同签字并按捺手印的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十四、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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